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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建国申请执行饶全承揽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国。被执行人饶全。被执行人张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饶全应支付申请人梁建国劳动报酬41220.84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18元,共计41888.84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清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县粉壁乡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清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县粉壁乡营业所上的存款中扣划41888.84元到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昌县支行(请注明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