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文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0号���请执行人:刘文华,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江,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江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常江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江在银行存款71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