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大佳好商贸有限公司、肥城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275-1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大佳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昆,任经理。被告肥城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夏,任经理。被告刘涛,居民。被告武丽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