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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淑菊与张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菊,张静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王淑菊,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日,住邓州市。被告:张静亚,女,汉族,现年约47岁,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菊与被告张静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菊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淑菊负担。审 判 长  高 蕾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吉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