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明辉与洪阿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辉,洪阿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郭明辉,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阿炳,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郭明辉与被告洪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明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辉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明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