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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2号罪犯任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任伟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任伟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20,1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任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