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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丹诉被告李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海林,眉县马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卫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