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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932-1号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甄学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敬,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韩树仁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