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保春与林森、杨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春,林森,杨蕾,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5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春,1974年2月4日。被执行人:林森。被执行人:杨蕾。被执行人:丁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4)聊东执字第9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辉名下的鲁P×××××号马自达轿车一辆,现因案外人赵勇就该车的实际所有权向我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辉名下的鲁P×××××号马自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