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中民与徐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民,徐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749号原告:陆中民。被告:徐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民诉被告徐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中民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中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中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陆中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