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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立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子瑛与薛瑞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立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马子瑛,女,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被申请人薛瑞宁,男,住西宁市城北区。申请人马子瑛因被申请人薛瑞宁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子瑛提供其所有的15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薛瑞宁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房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保全措施。二、对申请人马子瑛的存款15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马子瑛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