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杨春山、孙长路、胡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杨春山,孙长路,胡艳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杨春山、孙长路、胡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杨春山,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孙长路,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胡艳坤,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杨春山、孙长路、胡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