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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庆强与张志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强,张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25号原告:曾庆强,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文辉、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民,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强诉被告张志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曾庆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志民银行存款15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曾庆强向本院提供了车牌号为赣A5J8**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志民银行存款15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曾庆强车牌号为赣A5J8**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小林代审 判员  李吉华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