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92-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1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9月9日生于陕西省淳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2014年8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姚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1450元。2015年4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外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泺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