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709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