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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709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