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少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军,王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865号申请人韩少军,职工。被执行人王振慧,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振慧在巴彦淖尔市乌兰布和防沙治沙领取的工资2993元每月留500元生活费后全部扣留,每月扣留2493元至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