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田某,女,1989年1月14出生。被告向某某,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