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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周延玲与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玲,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周延玲,鲁能××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源,总经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