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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樊爱萍与刘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爱萍,刘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爱萍,女,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卜军,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爱萍与被上诉人刘卜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