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继增申请执行闫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增,闫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增,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闫志国,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张继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继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闫志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继增人民币2092673.25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伟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