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建容与向光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容,向光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2号原告:刘建容,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光海,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容与被告向光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向光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口薄显示其户籍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应当认定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住宅发包给被告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向光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