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吉ATH1**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菜口路由菜园子镇往德惠市方向行驶,行至菜园子镇前林子村处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吉ATH1**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菜口路由菜园子镇往德惠市方向行驶,行至菜园子镇前林子村处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