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彩秀与牙祖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秀,牙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秀,农民。被执行人牙祖标,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彩秀与被执行人牙祖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彩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牙祖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山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帮权审判员 黄升开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忠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