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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斌与峨眉山市大佛文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峨眉山市大佛文武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大佛文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X2111441-0,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雁北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清,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眉劳人仲案(2014)21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徐斌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大佛文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629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的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眉劳人仲案(2014)2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