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字第00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双平与被执行人程本茂、程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双平,程本茂,程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594-2号申请执行人:詹双平,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本茂,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程宝生,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詹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本茂、程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