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尹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饶经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