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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15民二41号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国,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郑昌国,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郑海燕,女,朝鲜族,职员,现住址汪清县。被告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君,男,汉族,被告公司职员,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国诉被告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100平方米门市房的起诉,只对回迁房屋继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国撤回请求被告给付汪清县北岸公馆7区26号楼一楼南起第四个100平方米门市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