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75年4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何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恋爱,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4日生育儿子张某乙。我与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未和好。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原告王某某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户口薄三页,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信息。4、(2011)华蓥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5、刘某、雷某某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一起生活、无联系,感情未改善。6、张某乙2011年12月21日出具的书面说明一份,证明张某乙愿意和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被告张某甲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腊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当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因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偶尔有被告张某甲有殴打原告王某某的情况发生,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1)华蓥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王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不互相谅解。2011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婚生子张某乙书写的原、被告离婚其原意跟随原告生活的证明,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婚生子张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较妥,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原告要求婚生子张某乙跟其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支付,直至婚生子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全部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永涛人民陪审员 谌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熊 交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