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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家志与古强、张清富、古珍如健康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志,古强,张清富,古珍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志,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富,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智锐,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珍如,男,1971年6月15日,汉族。上诉人李家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家志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慧萍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