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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子梅与被执行人杨波、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子梅,杨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沈子梅,女。被执行人杨波,男。被执行人XX,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沈子梅与被执行人杨波、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3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