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彦普,朱大兰等与冉世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彦普,未大兰,吴帮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冉彦普,男,,汉族。申请人未大兰,女,汉族。申请人吴帮群,女,汉族。上列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怡亮(一般代理),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明健(一般代理),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冉彦普、未大兰、吴帮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冉彦普、未大兰、吴帮群诉称,冉世林与申请人冉彦普、未大兰系父子母子关系,与吴帮群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冉世林受雇请在贡山县丹珠通道缅北35﹟界桩南木娃至木提松树(译音)的扶贫公路和林区公路工程担任挖机驾驶员。2011年7月1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挖机过河时因进水熄火,冉世林从挖斗跳往对岸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至今现已满2年以上。现特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冉世林死亡。经查,冉世林,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沙滩村6组6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503192817。与申请人冉彦普、未大兰系父子母子关系,与申请人吴帮群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冉世林受雇在贡山县丹珠通道缅北35﹟界桩南木娃至木提松树(译音)的扶贫公路和林区公路工程担任挖机驾驶员。2011年7月1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挖机过河时因进水熄火,冉世林从挖斗跳往对岸时不慎落水失踪,失踪地点为缅甸境内。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曾向贡山县公安局、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案,均以事故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而不予受理。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书》[(2011)云贡证字第90号]公证的《冉世林失踪赔偿协议书》载明了上述冉世林失踪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沙滩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冉世林落水失踪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冉世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冉世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冉世林因意外落水失踪,应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得到了公安机关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冉世林因意外事故发生时至本院受理时已届满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申请宣告冉世林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冉世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堂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