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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晓兵与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兵,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1627号原告杜晓兵,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陈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原告杜晓兵与被告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曦月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晓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杜晓兵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整,并将被告陈虎名下京V×日产阳光轿车一辆抵押给原告,双方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后陈虎一直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原告起诉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权利。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虎从原告杜晓兵处借款6万元,其拖欠行为不妥,故现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杜晓兵借款六万元及利息(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以六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陈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