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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朱某,原宁阳县纸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旭珍,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宁阳县纸厂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审 判 员  薛光军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