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朱某,原宁阳县纸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旭珍,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宁阳县纸厂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审 判 员 薛光军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