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老兵”),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高坪区龙门镇正龙西街其经营的茶馆内,采取以香港“六合彩”中奖信息,自己开单、收钱、兑付的方式销售“六合彩”,在每周二、四、六晚上接受购买人投注,每期购买者有几人或二、三十人不等。2014年11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将其查获。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肢体为一级残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户籍信息及残疾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