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锦伟与郭文晋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锦伟,郭文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何锦伟。被申请人:郭文晋。申请人何锦伟因被申请人郭文晋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文晋持有的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8.57%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锦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文晋持有的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8.57%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