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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钱明日与张建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日,张建仁,柳长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钱明日,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张建仁,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第三人柳长臣,男,48岁,汉族,磐石县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日诉被告张建仁、第三人柳长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需要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明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春雨审 判 员  马丹丹代理审判员  衣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