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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申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某某村8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某某村3组。被告李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陪审员梁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