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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执民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沈国锋与被执行人王伟强、闵方荣、沈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60058.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强、闵方荣、沈培芳已履行金额1141589.69元,未履行金额818468.31元,被执行人王伟强、闵方荣、沈培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吴执民字第2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