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岩辉,居民,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