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初冠元与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冠元,郭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初冠元被执行人:郭广明依据(2014)二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初冠元与被执行人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广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