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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