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正英与汪家榜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英,汪家榜,苏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胡正英,女,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家榜,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苏志兰,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点军民初字第00090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汪家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家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苏志兰,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汪家榜之妻,二人名下财产均应为家庭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汪家榜、苏志兰的银行存款12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汪家榜、苏志兰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提取汪家榜、苏志兰的收入1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