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春辉、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春辉。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春辉、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春辉、胡某及高春辉的辩护人胡琼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春辉在位于孝感市长征路中百仓储对面老木材厂宿舍一地下室的租住屋中,以4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颗给被告人胡某并在其租住屋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高春辉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27颗(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12.13克),从被告人胡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31颗(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2.93克)。2014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在孝感市城区长征路中百仓储门口以5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给吸毒人员李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胡航、汪金华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毒资、现场吸食照片;孝南区公安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话单;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宋某、王某、李某、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高新区孝天办事处高河村出具的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辉、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二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高春辉的辩护人提出从被告人高春辉身上搜出的127颗麻果不应计入贩卖数量中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高春辉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且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数量较大,应属以贩���吸,该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由于没有实际交易,属贩卖未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故对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高春辉当庭自愿认罪,所涉案的相关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未流入社会,且其家庭环境特殊、家庭困难的辩护观点,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高春辉处购买的毒品未予以贩卖,属贩卖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春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望清审判员 陈继东审判员 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