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卫东与周振波、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东,周振波,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2-1号原告白卫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振波,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超,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周振波、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周振波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9号楼1单元2层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61××),财产保全数额35万元;担保人白亚奇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建路北段东侧丽水华庭1号楼1单元10××室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17××号)为原告白卫东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振波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9号楼1单元2层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61××),限制金额3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白亚奇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建路北段东侧丽水华庭1号楼1单元10××室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17××号)。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白卫东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