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745-2号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董家新村11-1号112室。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玉豹,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高新区博斯纳路。法定代表人:刘玉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宫楠,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系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欣科。系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增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一平,山东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柱审 判 员 陆宗亮人民陪审员 王祖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