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薛克民、杨文青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薛克民,杨文青,张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47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三圣街562号镇医院斜对过。法定代表人王世学,理事长。被告薛克民。被告杨文青,成年。被告张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薛克民、杨文青、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薛克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富城花园3号楼东3单元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