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会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