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工行随州分行与富达彩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湖北富达彩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493号。负责人:肖金萍,行长。被申请人:湖北富达彩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厉山镇富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中柱,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富达彩印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湖北富达彩印印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4万元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湖北富达彩印印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4万元的机器设备;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