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武娃申请执行王长喜、王利娟、程相锋民间抵押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武娃,王长喜,王利娟,程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姚武娃,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嵩县。被执行人:王长喜,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嵩县。被执行人:王利娟,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嵩县。被执行人:程相锋,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嵩县。本院在执行姚武娃申请执行王长喜、王利娟、程相锋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文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嵩法执字第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锋执行员 李晓晖执行员 张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平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