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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进涛 微信公众号“”